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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009 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欧阳华)“不抓紧时间读书,我会输给工作的。”这是彭雪枫常对人说的一句话。在行军打仗的间隙,只要一有时间,他都会用在读书上,这是他多年来始终坚持不懈的习惯。 每到驻地,警卫员都会小心翼翼地把书报箱子从马背上卸下来,再小心翼翼地按顺序摆放好。这些书是彭雪枫的宝贝。书上一般有印章两枚,其一“书有未曾经我读”,其二是“有书大家看”。
这些书中最多的是关于革命领袖的经典著作和重要文章:《列宁传》、《斯大林传》、《什么是列宁主义》、《法兰西通史》、《柏林回忆录》、《尼赫鲁自传》、《译丛补》、《忠武志》、《罗斯福传》、《新时代的曙光》、《战略与策略》、《社会科学基本教程》、《两地书》。毛泽东的《论持久战》、《反对党八股》、《关于统战策略问题的报告提纲》、《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刘少奇同志的《论共产党员修养》、《斯大林演说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指南》、《战争论》、《孙子兵法》、《季米特洛夫报告》等等。还有党十年来的83种文件这些他都进行细细的研究,从中汲取营养以指导工作。另一类是中外经典名著。他最爱看的是《三国演义》,特别佩服诸葛亮足智多谋。还有《红楼梦》、《儒林外史》、《老残游记》、《说岳全传》、《列国志》、《金粉世家》、《国家与革命》、《日出》、《镜花缘》、《儿女英雄传》、《激流三部曲》、《爱情三部曲》、《论语与做人》、《死魂灵》、《七侠五义》、《原野》、《西厢记》、《资本论》、《静静的顿河》、《安娜.卡列尼娜》、《战争与和平》、《母亲》等。彭雪枫读过的书有多少呢?那真是不胜枚举。他涉猎面广而阅读量大,在多年的戎马生涯中养成了手不释卷的良好习惯。
陈毅还专门就读书的问题和彭雪枫做过探讨。陈毅也是一个爱好读书的人,人们称他“儒将”,和彭雪枫一样,他是善于从书中汲取营养、学以致用的军人。陈毅说:“要鼓励干部多读《三国演义》和《红楼梦》,这两部书好啊,有战术,有策略,有统战,还有世故人情,不读算啥子中国人嘛!”
彭雪枫很赞成陈毅的说法,说:“军长说得很对,《三国演义》虽说是通俗小说,可他里面的战争智慧却取之不竭,甚至可以推演不尽。《红楼梦》更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生活的缩影,预示着封建社会灭亡的必然性,这些书我百读不厌。”
陈毅说:“读书就要活学活用,用到实践中去。你写的文章我可是看得多了,引经据典,旁征博引,很得读书之妙。读书就要有这种勇敢猛进的革命精神。”
两人常常说古论今,在知识的海洋里相互探讨,收益颇多。
彭雪枫在半城东门外的小庙里,发现有两间空房,很幽静,马上就把他当作“秘密书屋”,常常躲进去读书,写文章,修改演讲稿。夜深人静之时,别人都早已酣然入梦,而忙碌了一天的彭雪枫往往会在这斗室里聚精会神地读书,挥洒自如地写作。一篇篇锦绣华章在半城的油灯下问世。激励着奋战在洪泽湖畔的抗日军民。久而久之,师领导只要找不到他,马上就会想起师长在他的“密室”里读书呢。
彭雪枫从书中汲取知识,丰富和锻炼着自己的才能,他还不遗余力地帮助指战员们学习文化。一次,他看到九旅二十六团战斗和开辟新区群众的工作报告后,马上把团长罗应怀找来说:“应怀同志,你这报告生动感人,内容也实在,美中不足的是条理性差点。我们革命军人不能仅局限于学会扛枪杆子的重要性,更要能拿动笔杆子,以后要加强学习,多读书。工作总结、报告都要自己动手写,总结一次,前进一次,你这员‘虎将’再有了文化不更如虎添翼吗?书是人类知识的宝库,多看多读就能长知识,但读了还要思考才能从中吸取营养。”
罗应怀答道:“师长的指示坚决照办,只是我们天天训练打仗和做群众工作,时间很少。还有,就是找不到书。”
彭雪枫说:“时间是海绵里的水,是挤出来的呀,北宋文学家欧阳修在马上、枕上、厕上依然手不离卷,连‘三上’都用上了,他会不忙吗?在忙里挤时间刻苦地学习,才能忙出更大的成果来。”
彭雪枫说着,让警卫员拿出钥匙打开书箱,从中取出三本书递给罗应怀说:“你先认真读读《水浒传》,这本书很多章节都写得相当精彩。像‘三打祝家庄’,前两次为什么没有打下来,还牺牲不少,后一次为什么打下来了,最终取胜,这里面有学问哪。突出了调查研究也就是侦察敌情的重要性,情况不明,知己不知彼,胜负难以预料。只有知己又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罗应怀接过书正准备告辞,彭雪枫却喊住了他,一本正经地说:“今后每个月给我写一封信,介绍一下你的学习及全团工作情况,能不能做到?”
罗应怀马上一个立正,敬礼后声如洪钟地说:“保证做到,师长您就放心吧。”
彭雪枫笑了说:“我知道没有你罗应怀克服不了的困难,我就喜欢你这股子冲劲。工作学习是分不开的,要工作必须学习,学习也为了工作。好!书看完了尽管来取,保准你越读越聪明,我可在期待你的鸿雁传书,别让我望眼欲穿呵。”
两人同时舒畅地笑起来。罗应怀从此刻苦地读书,他每月准时给彭雪枫写一封信。彭雪枫不但每信必回,还在回信中附上原信,将信上的错别字句一一圈点出来并作了订正。罗应怀在彭雪枫的督促鼓励下,文化知识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打起仗来也更加得心应手了,所带的二十六团成为威震淮北的敢啃硬骨头的“钢铁团”,并在后来的朱家岗战斗中予疯狂“扫荡”的日伪军以致命打击。
彭雪枫还经常鼓励爱妻林颖多读书提高工作水平与效率。在致林颖的家书中多次谈到对读书的感想,介绍读书的方法,推荐好的书籍给她。一对情投意合的革命伴侣在书本的知识里尽情遨游。他送给林颖最珍贵的礼物就是《斯大林传》。在读到毛泽东的《反对党八股》时,他致信林颖说:“毛主席的《反对党八股》文情并茂,请你多读几遍。”在谈到《日出》时,他在信中说:“一气读到头,不禁发出无限感慨,从读到曹禺的剧本之中,这是我认为最好的一部。”他还在信中鼓励爱妻多看小说和文艺作品,他深情地写道:“中央鼓励干部看小说(当然不是主要的),我劝你多看小说和文艺作品,这不仅可以提高文化水平,而且可以增加社会经验(古人的)和修身养性。”林颖本是好学聪慧的女子,她在和彭雪枫共同的读书生活里比翼双飞。
彭雪枫常对人说:“知识之在我,向来是如饥似渴的。读书贵在活学活用,运用之妙存乎于心,日积月累就会大有长进。”在他的带动下,第四师学习热潮持续不断,用知识武装了头脑的指战员们,战略战术灵活多变、日伪们在扫荡时只有到处碰壁四处挨打的份了。 11/4/2009 美国证券法律蓝本对实务界、法律英语和翻译学的价值(宋小丁、朱暮)对于翻译工作者来说,面对翻译任务,最能感到责任重大、使命神圣的事,恐怕莫过于法律文件的翻译。这种责任感和神圣感,一方面来源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和所承载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来自法律英语翻译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律不容许含义模糊,精准乃法律语言之应然。将一部外国法律翻译过来,要求亦应如此。对于译者来说,如此重要的法律、如此严格的要求,不但是对其英语和汉语语言能力及法学专业知识的考验,也是对其责任心和毅力的考验。 众所周知,在用以规范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监管、经营、运作的美国法律中,《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堪称经典。这两部法律汇集了美国众多法律界和政治界精英、大师和元老们的智慧,经历了数十年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修订和完善,从而对其他各国立法和司法亦具有重大借鉴意义。作为这两部法律中规则和制度的载体——即这两部法中的英语语言,亦可堪称美国法律英语语言的典范。以严谨、复杂、准确、流畅甚至完美等修饰语来表述这两部法中的法律语言,恐不为过。 然即使对实务界,包括律师、会计师和金融业界来说,这两部法在日常业务英语文本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参考、借鉴、引用、学习、修炼和指导价值,也仅为小范围践行者所知;而事实上,它对包括法律英语爱好者在内的广大英语专业人士,乃至对中英文翻译学来说,亦同样具有重大参考和借鉴价值。 所幸的是,张路博士主持翻译完成的这些作品让我们感到莫大的欣慰,这样一些久负盛名的“英文作品”中所包含的精髓,也基本被张路博士以娴熟的技巧和精准的语言准确地表现出来。我相信,这样的翻译作品,无论是从法学研究的角度还是从英语学习的角度均值得珍藏。作为在国际律师事务所和为众多世界知名企业长期提供法律翻译服务、进行法律研究的英语语言爱好者,读完这样两部成熟的翻译作品,我们实有一种酣畅淋漓的感觉。正因如此,读这部翻译作品时,欣然从美国证券法律中摘抄几个句子,附上简单的分析,以飨读者。 英文法律翻译之难主要在于冗长的句子、错综复杂的结构和重重叠叠的修饰成分。但熟悉法律英语的人都知道,此类英文语句虽然复杂,表达的意思却准确而清楚。然而,要将法律英语句子翻译为对等的中文却并非易事,因为一下占好几行的长句子和“……的……的……的……”之类有数个定语的句子并不符合中文习惯,还会使语意艰涩难懂。 法律英语难以翻译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英语遣词造句的极大灵活性,不受一般行文习惯的约束。它可以将主、谓、宾、补、定、状、插入语、同位语等句子成分放在句子的任何相应位置,以精准地反映要表达的内容。例如: 例1. In no event shall any underwriter (unless such underwriter shall have knowingly received from the issuer for acting as an underwriter some benefi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which all other underwriters similarly situated did not share in proportion to their respective interests in the underwriting) be liable in any suit or as a consequence of suits authorized under subsection (a) of this section for damages in excess of the total price at which the securities underwritten by him and distributed to the public were offered to the public. (《美国1933年证券法》原文第11(e)条) 按一般语序,作为谓语的“received”应与宾语“some benefit”连在一起,成为“…received some benefit from the issuer for acting as an underwrit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which…”。但如果这样的话,读者会认为后面的which指underwriter而非benefit,因此“from the issuer for acting as an underwriter”被灵活地放在了谓语和宾语之间,但语意仍然非常清楚。同样,例1后半部分也不可改为“be liable for damages in any suit or as a consequence of suits authorized under subsection (a) of this section”,因为这样会改变语意。 例2. Every person who, by or through stock ownership, agency, or otherwise, or who, pursuant to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 agreement or understanding with one or more other persons by or through stock ownership, agency, or otherwise, controls any person liable under section 11 or 12, shall also be liable jointly and severally with and to the same extent as such controlled person to any person to whom such controlled person is liable, unless the controlling person had no knowledge of or reasonable ground to believe in the existence of the facts by reason of which the liability of the controlled person is alleged to exist. (《美国1933年证券法》原文第15条) 正常情况下,作为从句主语的两个“who”应接谓语“controls”,成为“Every person who controls any person liable under section 11 or 12 by or through stock ownership, agency, or otherwise, or who controls any person liable under section 11 or 12 pursuant to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 agreement or understanding with one or more other persons by or through stock ownership, agency, or otherwise, shall also…”。但这样安排除造成不必要的重复之外,还使读者以为“by or through stock ownership, agency, or otherwise”和“pursuant to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 agreement or understanding with one or more other persons by or through stock ownership, agency, or otherwise”限定的主体是“any person liable under section 11 or 12”而非“every person”。 如何解决法律英语难译的问题呢?窃以为“以其人之道还制其人之身”不失为让法律英语翻译化繁为简的一个良策。以上所谓的“道”即灵活性:在严格遵守对原文语意“不加不减”原则的前提下,通过随机调整句子结构、忽略不必要的英文用词、添加对语意没有影响的中文词汇等方法,使译文成为相对地道、简单易懂的中文。 仅以以上例句的中文译文为例: 例1-翻译.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承销商(除非其已知情地以承销商身份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但所有其它处于类似地位的承销商并未按其各自在承销中的利益按比例分享这一好处)在任何诉讼中或由于本条(a)款授权的任何诉讼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出其承销并向公众分销、发售的证券的总价款。(《美国1933年证券法》译文第11(e)条) 英文原文中的主语是“承销商”,而译文灵活地把“赔偿责任”用作主语。如果按英文语序翻译,译文应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承销商(除非其已知情地以承销商身份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但所有其它处于类似地位的承销商并未按其各自在承销中的利益按比例分享这一好处)不必在任何诉讼中或由于本条(a)款授权的任何诉讼为超出其承销并向公众分销、发售的证券的总价款的赔偿承担责任”。仅“超出其承销并向公众分销、发售的证券的总价款的赔偿”半句就足以让读者挠半天头了。 例2-翻译. 任何人利用或通过股票所有权、代理或其它方式,或根据利用或通过股票所有权、代理或其它方式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他人达成的协议或谅解,得以控制第11条或第12条项下责任人的,应与该被控制人一起在被控制人同样的限度内向该被控制人负有责任的任何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控制人不知悉或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存在指控被控制人承担责任据以成立的事实。(《美国1933年证券法》译文第15条) 译文将原文中主语的并列改成了状语的并列,并灵活地使用了中文法律中常用的“……的,……”结构,使句子简洁、易懂。 本书中还有大量其他反映法律英语灵活性和法律翻译灵活处理的例子,相信对翻译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会有些许参考、学习价值。 为使文意精准,严肃的立法和重要的专业文件却同样采用一些惯用的短语。以下仅列举美国证券立法、公司海外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律师业务英语文书中常见的短语,供读者玩味:pursuant to;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ontrolling, controlled by, or under common control with; except with respect to; from time to time; subject to; notwithstanding; except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or required pursuant to; inclusive of; after suit but before judgment; in no case shall; except that; except for; except as provided in;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except as hereinafter expressly provided; for the purposes of; whether or not; thereof; thereafter; as the case may be; among other things; in whole or in part, conditionally or unconditionally; if and to the extent that; in connection with;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whichever is later; if possibl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including, among other things; if any; unless otherwise expressly provided by contract; Provided, however, That; insofar as; within 35 days of the date of publication of notice of the filing of a proposed rule change; up to 90 days; without prior consent (notice, approval); regardless of; without regard to, etc. 若能将上述短语用好、用准,对付一般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文案工作,应不在话下。本书无疑是法律、金融英语的最高殿堂,建议一睹为快,并细细品味! 宋小丁,某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资深翻译 朱暮,北京构思咨询公司总经理,email: goes@transipo.com 如需要上述相关图书(《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英文对照版本)、《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版本)、《美国最新上市公司最新立法与内部控制实务》(中英文对照版本)),请联系book@elloi.com,或电话:010-65678598。 10/21/2009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的翻译问题(刘大生)![]()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的翻译问题
刘大生 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8413 宪法学界有一个非常流行的说法,认为美国联邦宪法没有授予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不是制宪会议设计的,而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司法实践中创立的。但是,如果认真地、准确地解读美国联邦宪法的相关条文(尤其是第三条第二款的第一项第一目),就会发现这种流行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一、以往的七种翻译及其缺陷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第一项第一目规定:“The judicial power shall extend to all cases, in law and equity, arising under this Constitution,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reaties made, or which shall be made, under their authority;”
这段文字较难理解,笔者目前接触到的七种翻译,基本上都不准确。 (一)甘肃版:“司法权应包括在本宪法、联邦法律以及根据联邦权力所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之下所发生的有关法律和衡平法的一切案件,”① 这一版本存在着以下问题: 第一,译文中的“根据联邦权力”是译者加上去的,原文中没有。 第二,“有关”一词没有明显的对应英文单词。 第三,“宪法……之下”所发生的案件成了“法”和所谓“衡平法”的定语,这样排列也未尝不可,但是原文毕竟没有这样排列。这样排列的结果,给人的感觉是:司法权是涉及“法”与所谓“衡平法”的,涉及不涉及宪法诉讼呢,则不清楚。几十年来世界上流行一种“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宪法诉讼、没有规定司法审查”的说法,与这种理解以及类似的理解有直接的关系。 第四,“their”一词究竟包含哪几个主体,译文回避了。 第五,“Authority”一词译文中没有表达。 第六,将“equity”翻译为“衡平法”严重不妥。因为:其一,现代汉语中没有“衡平”这个词汇,而只有“平衡”这个词汇;其二,古代汉语中的“衡平” 是指管理、治理,如“衡平天下”,“equity”本身就是“平衡”的意思,而没有“管理”、“治理”的意思;其三,“equity”是法律手段、法律措施,起源于英国,本身不是法,英国和美国也没有制定过名叫“equity”的法,所以“衡平法”或者“平衡法”都是无稽之谈。 (二)社会科学版:“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订的或将订的条约之下所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① 这一版本除了上述第一种翻译的缺陷外,还具有下列缺陷: 第一,“由于……之下”结构说不通,原文也没有这个意思。 第二,将“law”译为“普通法”不合适。没有任何冠词,单独一个“law”,是指抽象的法;“a law”是指不特定的“任何一部法律”;“the law”是指特定的一部法律;“laws”或者“the laws”是指具体的所有的法律。所以,不能将“law”理解翻译为“普通法”,而只能翻译成抽象的“法”或者“法律”。 (三)三联书店版:“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之下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和衡平法的一切案件;”② 这个版本的翻译和前述第一种翻译基本相同。不同的是: 第一,加了一个“适用的范围”。虽然可以这样理解,但是毕竟原文中没有对应的单词或者词组。 第二,在“法”和所谓的“衡平法”的前面加了个“一切”,虽无伤大雅,但是,毕竟也没有和原文对应。 (四)北京大学版:“司法权所及的范围如下:(1)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及发生于本宪法与合众国法律上,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与将缔结的条约而受理的案件;”③ 这一版本比上述几种版本多一个优点:没有回避“under their authority”,但是,“under their authority”被理解为“根据条约而受理”,较牵强。 这一版本比上述三种版本多了四个缺陷: 第一,这里的“(1)”是翻译者枉加的,不合原意,毫无必要。 第二,将“law and equity”与下文的“this Constitution, the laws”当作并列关系翻译,不合原文的意图。 第三,“关于”没有根据,原文中没有“关于”的意思。 第四,原文的“之下”被翻译为“之上”,也是不妥当的,没有必要的。 (五)公安大学版:“司法权所及的范围如下: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根据宪法和合众国各种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和将缔结的条约而受理的案件;”④ 这一版本除了具有上述四种版本的所有缺陷外,还将原文中的“all”搞没了。用“范围如下”代替“all cases”,虽然实际意思没错,但是字面含义毕竟不一样,不合信达雅原则。根据信达雅原则,只有在无法直译的情况下才可以意译,而“all cases”是非常容易直译的,有意译的必要吗? (六)商务印书馆版:“司法权之范围应涉及触犯本宪法与合众国各种法律包括成文法、衡平法之一切案件,涉及合众国已经缔结或将来缔结之条约之一切案件;”① 这一版本中的“触犯本宪法”之说突出了司法机关对于宪法案件的管辖权,明确告诉人们,美国联邦法院有审理宪法案件的职权,基本上符合美国宪法的本意,符合汉密尔顿在宪法等待批准尚未生效之时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有利于澄清“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司法审查”的错误认识。 此版本与上述五个版本比较,除了特出了宪法诉讼这个优点以外,其它缺点未能克服,且又多了以下几个缺陷: 第一,将“law”译为“成文法”没有根据。“成文法”应当与“习惯法”对应,既然原文中没有“习惯法”,为何要将“law”理解为成文法?在事实上和逻辑上,“成文法”(written law;)和“习惯法”(customary law)都属于“law”。 第二,原文中的“law and equity”是抽象表述,下文的“this Constitution”和“the laws”是具体表述,究竟是具体包括抽象,还是抽象包括具体,译者没有弄清楚。 第三,“触犯”一词没有根据,字面根据和实际根据都没有。从字面上看,原文中任何一个单词或者词组都没有“触犯”的意思;从实际上看,法院受理的案件不一定触犯法律,比如戈尔与小布什的选举纠纷,最高法院判决戈尔败诉,但并没有说戈尔触犯了宪法或者选举法。 (七)上海《法学》版:“司法权应当扩展到在法律和平衡中的、发生在宪法之下的、发生在联邦法律之下的、和发生在已经签订的条约或者将来签订出来的条约之下的、它们授权之下的所有案件;”② 此版本虽然否定了以往的各种翻译的一些错误,但仍然有一些缺陷。 第一,本译文中的“它们”所指不明确。 第二,本译文中的第三个“发生”不准确。 第三,本译文中的第一个“法律”与第二个“法律”涵义没有明显的区别。 第四,将“本宪法(this Constitution)”翻译为“宪法”欠妥当。 二、上述错误翻译产生的原因
(一)知识结构的问题。
有些译者可能英文水平不过关,因此理解英文原文的能力不够。由于理解的错误而导致翻译的错误。笔者本人就属于英文水平不够而勉为其难的翻译者。 有些译者的英文水平可能不错,但是法学知识不够,因此也不能准确理解美国宪法的英文原文,这必然导致错误的翻译。 有些译者的法律知识和英文水平可能都不错,但是汉语的底子有欠缺,故不能适当的使用中文词汇。如“衡平法”一词就是这样产生的。 有些译者的英文、中文、法律知识可能都不错,但是法学理论的造诣不够,尤其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和对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没有作深刻的研究。比如,中国人打官司,中国法官审理案件,总是先入为主地认为有人触犯法律了,无人犯法不会打官司,打官司必然是有人犯法了。然而,西方人打官司不一定都有犯法的问题,即使有犯法的问题,法官也是无错推定和无罪推定。有些翻译家不知道这种区别,就将美国宪法中的“arising under this Constitution”按照中国人的习惯理解为“触犯宪法”。再如,美国制宪会议的参加者,尤其是汉密尔顿,对司法权的涉及范围有详细的解释,对“arising under this Constitution”一类的“cases”解释得很清楚,但是有些译者由于对这一历史不熟悉,就不能将这一表述翻译为“宪法案件”、“宪法诉讼”,而只能模模糊糊地翻译为“根据本宪法”、“由于本宪法”之类。 (二)治学态度的问题。 在自己的著作中附上美国宪法的中文文本,可以增加著作的分量。但是,有些作者为了省事不一定亲自翻译,而仅仅是将别人翻译的文本略加修改,对于自己不明白的问题采取人云亦云的态度。这样,不仅削弱了著作的分量,还产生了以讹传讹的负效应。 有些译者、作者对于别人的不规范翻译也不满意,但是,为了尽快出成果,自己也不愿意作深入的研究。这是急于求成而不求甚解的态度。 不尊重翻译规则。翻译的基本要求就是信达雅,法律文献的翻译应当注重信达。在上述各种翻译版本中,有的胡乱地毫无根据地添加中文词汇,如“根据联邦权力”之类;有的译文文本用汉语标准衡量根本就语法不通,如“由于……之下”一类的句式结构;这些都违反了翻译的基本规则。前述第七个版本将“本宪法(this Constitution)”翻译为“宪法”,也是译者对翻译规则不够尊重的表现,也属于治学态度不够严谨的问题。 (三)美国宪法自身的文法缺陷。 对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的内容之所以会产生各种错误的翻译,除了前面提到的两方面的原因之外,还有第三方面的原因:该条文自身存在着文法缺陷。 仔细分析一下The judicial power shall extend to all cases, in law and equity, arising under this Constitution,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reaties made, or which shall be made, under their authority;”这段文字,会发现: 第一,标点符号太简单。这一段文字,除了最后一个符号是分号以外,其余都是逗号。每一个短语之间都用逗号,给人的直感就是:这些短语是并列的。其实,这些短语不是并列的。英文中没有顿号,这不能怪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不使用顿号,但是,英文中有冒号、分号、括号等等,作者如果确当使用,会让读者更容易理解。 第二,传统习惯未能更新。在英国的法律传统中,由一种叫做平衡的法律手段,以调节法律的明显不公正。这种手段起源于14世纪,那时英国的《权利法案》、《权利请愿书》、《国会法》等等还没有产生,没有宪法诉讼和司法审查制度,国王的权力仍然高于国会的权力,国家权力仍然高于臣民的权利,因此,人民遇到明显的法律不公正之时,不可能要求解散议会,不可能举行游行示威,不可能提起宪法诉讼,而只能请求国王采取平衡措施予以救济。当美洲13个封国独立建国之时,尤其是美国宪法制定之时,由国王恩赐平衡措施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此,宪法中规定“法和平衡”不仅不合时宜,还增加了理解和翻译的难度。 第三,排列不规范。“in law and equity”是一种抽象表述,“arising under this Constitution”和“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是具体表述,用并列式将它们排列在一起不妥当,容易造成误解。 第四,前后风格不一致。“this Constitution”也有将来修改补充的问题,“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也有“已经制定”和“将来制定”的问题,但这两者都没有使用动词和助动词以明确区分“已经”和“将来”,“treaties”却要分为“已经制定”和“将来制定”,并用动词和助动词明确表示出来,前后风格不一致,增加了人们理解的难度。实际上只要使用“合众国对外条约”就可以了,不需要使用动词“made”和动词词组“shall be made”。这样,“laws”和“treaties”都可以归“arising under”管辖,无需再使用“under their authority”这样让人费解的短语。此外,“Constitution”之前有“this”限定,“laws”之前有“the”限定,“treaties”之前却没有任何限定词,这种不一致也让人费解。 三、真实的字面含义探微
笔者以为,“The judicial power shall extend to all cases, in law and equity, arising under this Constitution,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reaties made, or which shall be made, under their authority;”这段文字的字面含义应当这样理解: 第一,“extend to”就是扩展的意思,理解为“包括”、“范围”等也未尝不可,但是,原文的字面含义毕竟不是“范围”、“包括”的意思。更重要的是,只有“扩展”才能准确表达美国司法制度与英国传统的区别。英国传统的司法权不包括宪法诉讼,既要保留英国司法传统又要增加传统中没有的宪法诉讼,就必须“扩展”,用“范围”、“包括”等等词汇不能直截了当地表达司法制度的变革。因此,“扩展”与“范围”、“包括”之争,不是直译还是意译的问题,而是是否忠于原文的问题,是否忠于作者的原始意图的问题。 第二,“法和平衡”是抽象概括,是“案件”的修饰语;宪法案件、法律案件、条约案件是具体说明,是案件的分类列举;它们不宜被理解为并列关系。 第三,“它们”应当指已制定和将制定的“条约”,而不应当包含“本宪法”和“合众国法律”。如果包含“本宪法”和“合众国法律”,就意味着“条约”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的语法功能完全一样,条约前面的“和”则不需要,更无须使用第二个“under”。 第四,“发生在本宪法之下”的案件就是宪法案件,就是宪法诉讼,就是违宪审查。如果“发生在本宪法之下”的案件不是宪法诉讼的话,那么“发生在合众国法律之下”的案件也就不是法律诉讼了。因为“发生在本宪法之下”和“发生在合众国法律之下”在原文中语法功能一致,都是为“案件”作分类的。 司法权包括宪法诉讼,说明美国宪法已经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这一理解十分重要,它关系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产生的历史,关系到马歇尔大法官的历史地位,关系到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历史地位,关系到我们对美国立法经验的学习和借鉴。 根据以上理解,笔者以为,下面的翻译才是比较正确的翻译: “司法权应当扩展到在法和平衡中的所有案件:发生在本宪法之下的宪法案件、发生在联邦法律之下的法律案件、和在它们(已经签订的条约或者将来签订出来的条约)的授权之下的案件;” 刘大生2006年10月4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注释】 ①曹绍濂:《美国政治制度史》,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6页。 ①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59页。 ②赵一凡:《美国的历史文献》,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4页。 ③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资料选编第四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43页。 ④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02页。 ①[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60页。 ② 刘大生:《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对一种流行说法的质疑》。《法学》2006年第8期第50页。 10/17/2009 从机场书店看商务阅读(俞雷)![]() 大多数商务人士都有阅读的习惯,这种习惯或是出于学习的需要,或是出于对可能落伍的担忧。但追逐流行、杂而不深,恐怕是商务人士阅读的共同属性。 机场的书店,大概是商务人士最常光顾的购书地点了。我每有新书出版,朋友都会在差旅途中给我打来电话:“这里的机场有你的书”——这是对我的书推广与分销的表扬;或是“这里的机场怎么没你的书”——便是批评了。 不过,细究一下机场的图书,也能略看出点商务人士阅读品味的端倪。这些书店里面,通常会摆上一个电视机,里面常播放着一些被定义为“著名管理专家”的人的讲课碟片。这些“专家”在写上几句管理学的名言之后,便开始大讲故事。故事很好听,时常也透着幽默的气息,但真要说这就是“企业管理”,恐怕相声演员会跳起来——“这不是咱们的同行吗?” 坊间也的确流传着关于“攒”这些管理学书籍或是碟片的故事。单以内容来看,这些“专家”的内容确实乏善可陈。但商务人士却常常听着觉得颇为生动,驻足观看的大有人在,立刻掏钱购买的也有不少。这大概可以称之为“管理学的娱乐”,尽管商务人士也知道德鲁克的著作是管理学的圭臬,但真正会去认真读的人恐怕并不多。在轻松的氛围中听着“管理学相声”,偶尔再听到几句被贬卖的德鲁克名言,商务人士也算是受了教育,至少是有了一些能在公司会议中引用上几句的谈资。 机场的财经书基本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万能宝典型的,一种是流行歌曲型的。万能宝典的书一般是些手册或是管理教科书类,里面无外乎制度表格,或是企业的各种实用文本。至于说到“流行歌曲”,前几年流行过“与公司共命运”之类洗脑书籍,不过要不了多久就被人识破了真相,这类书现在已经不多了。新登上畅销排行榜的一般是明星化了的企业家的书籍。他们的光荣事迹被那些认识或是不认识的作者从各个角度不厌其烦地写上了很多遍,但就是有人爱读。商务人士很容易崇拜成功的企业家,尽管大多数人嘴里不认,但依然会把这些成功企业家的言论视为圣经,并且在自己的企业里面模仿执行。远的有杰克·韦尔奇,近的有王石、史玉柱这些。商务人士对这些明星企业家的追捧,丝毫不逊于粉丝们对娱乐明星的追捧。 这些明星企业家也大多有自己的自传,但依据我对出版行业的了解,这些书籍绝大多数并非出自本人之手。有人是直接挂名,有人是和真正的作者一起署名。中国的出版业已经越来越类似快餐业,工业化运作非常纯熟。这些书无一不透露着这样商业运作的媚俗气息。 商务人士的办公室里,也约莫能看出一些阅读的痕迹。通常在企业里,除非是老板或是高管,要能整排整排放自己书的人,还是不多的。而且,这恐怕也未必就一定是件好事。一则要是被人看了书目,自己的深浅很容易被人探得;二来公司毕竟不是学习的地方,公司是要让你的所学被公司所用,而不是让你用上班时间去学习。愿意花钱让自己的员工学习提高的,嘴上说的公司很多,真正实行的并不多。 读书,毕竟是件苦差事,现今心烦气躁的商务人士愿意静下心来看完一本严肃的财经书藉的,恐怕还是不多。于是,杂志报纸变成了阅读的另一个好的选择。财经杂志和报纸的滥觞,恐怕和这种浮躁的阅读趋势有很大关系。杂志和报纸上还是有不少好文章的,这种文章便满足了阅读迅速和实用的要求。 至于说到互联网的阅读,自然是越来越成为一种主流了。互联网是个绝对的好东西,就算是在网上玩游戏、炒股,也可以在同僚面前装作一副非常忙的样子,就像你现在在FT上阅读这篇文章一样了。 (作者为帅康集团浙江康纳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10/11/2009 让人捧腹的15个英语文化陷阱(世界日报)![]() 英语学习专家提醒:英语学习重在运用,要动起来, be active in your study!对于下面的这些资料,请不要仅仅是看闹热,或一时兴起,而是要重在坚持!英语学习没有捷径,只有一步一个脚印!这是关于英语文化陷阱的学习,重点在于运用于真实语境中来领悟其用法! 1. You have matches
最近我有一次机会登上一艘豪华游轮观光。一次, 我在酒吧台拿了两杯鸡尾酒回房间享受,途中遇到一位女士,她看看我后笑着说:“You have matches?”我一愣,回答说:“很抱歉,我十五年前就戒烟了,所以没有火柴。”她立刻会意到我误解了她的意思,好像是有点抱歉的说:“It’s a joke.” 然后,我们就相互尴尬的笑了笑,走开了。事后和朋友在吃晚饭的时候聊天,我趁机向一个美国朋友请教白天的那句话,他解释说:“因为她看你两手都占着,就故意开玩笑跟你要火柴,这是个非常普通的笑话,非但没有恶意,反而是想问你需不需要帮忙。”
2. Turn the table
一位亲戚和妻子失和到了要离婚的地步。几天前接到亲戚电话,说他们在走进律师楼之前,先去求助于心理和婚姻问题专家。夫妇俩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了好多次,互相之间多了一份理解,少了一份猜疑、埋怨,结果化干戈为玉帛。说简单也简单,就这么拯救了这场婚姻。我打心眼里为他们高兴,把这一消息告诉了同样也认识他们的一位美国朋友。这位朋友挺激动的,连连说着“感谢上帝,感谢上帝”,她还补充了一句“He turned the table”。
这话让我心里很不舒服,她是指我亲戚动粗吗?我打抱不平说:“不会,不会,他很斯文,很有绅士风度,不会以粗鲁的举动压制对方,不会以高压让对方屈从。” 结果,越说谁也听不懂谁。看着我那一脸不快的表情,朋友突然茅塞頓开了,以另一种方法向我解释。终于让我明白,她是说我亲戚“扭转了局面”,那 “table”和我想到的“桌子”根本无关。
再说远一点, turn the tables (on someone)这个短语也和“桌子”没什么关系, 它的意思是to suddenly take a position of strength or advantage that was formerly held by someone else (反败为胜,转弱为强), 例如: “She played badly in the first set, but then she turned the tables on her opponent and won the match. ”
3. Wearing two hats
同事朋友聚会,少不了相互介绍。先生在向我介绍他的同事 Larry 时,说他可是个大忙人: “He is wearing two hats.” 我说,你开什么玩笑,他根本就没戴帽子。 Larry 一直以笑作答,倒是先生察言观色,知道我不懂,便帮我找台阶下。原来,先生是指Larry在医院某一部门担任要职,除此之外,还有自己的生意,就是说 Larry 身兼两职,而不是真的戴了两顶帽子。
4. With a grain of salt
一天吃饭的时候,好友 Allen 和他的中国籍太太坐在餐桌旁大谈最近流行的一种草药,说它能包治百病。 Allen 说了一句:“I’d like to take it with a grain of salt”。他太太笑道:“你以为它是蔬菜啊,还要加点盐再吃。健康专家可没有说过要加盐。”Allen 愣了一下,然后大笑不已,解释道“ Take something with a grain of salt” 是“对某事有保留、持怀疑态度”的意思。 原来刚才Allen 是说他对这种草药的神奇疗效表示怀疑,而不是说要“放些盐再吃”。
5.You are in for a treat!
这天,同事们正在讨论为我和 Rhonda 开生日 party的事情,为了尊重寿星,大家让Rhonda 和我选择一家中意的餐厅。Rhonda建议去镇上一家叫做BBQ 的美国餐厅。我从来没有去过那里,于是就问她那里有什么特色。Rhonda便开始滔滔不绝的介绍他们的招牌菜,听得我十指大动,直咽口水,Rhonda便笑着说: “You are in for a treat !” 我愣了一下,以为Rhonda要请我去那里吃饭,心里十分不好意思,试探着问过她之后,Rhonda 笑着解释说: “You are in for a treat means you’ll like it !”
6. Knife and fork
朋友D说日前在某大酒楼饮茶,见邻桌有青年夫妇和大概是他们在外国结识的老太太一起饮茶。老太太对操作筷子很感兴趣,在那里学用 chopsticks夹虾饺。D说他有个美国朋友,曾花了一些时间学习正确使用筷子的方法,每有机会就要表演一下,还说用筷子是一种艺术,是古老的中国文化的表现。
中国人吃饭用筷子,洋人进餐用刀叉。其实洋人从前没有knife and fork,用的是木片削成的叉。这种木叉从意大利经伊斯坦堡传到英国,是两刺的肉叉 (two-pronged fork)。在此之前,人们吃肉用手,因此对于改用肉叉有人说是“对赐人五指之神的侮辱。”
筷子又叫作“箸”,据说由于箸与住同音。住有停止之意。航船忌停,江苏一带行船的人们改称箸为“筷儿”。筷音同快,不住而快,一帆风顺矣。日语中筷作箸,但读作hashi,和作桥解的hashi相同,似乎和行船有点关系。日谚有“只会拿着筷子吃”指“茶来伸手,饭来张口。”中餐桌上每人有一份箸匙 (zhuchi),一双筷子一把汤匙,也许就没有knife and fork那么杀气腾腾了吧?
7. Skeleton in the closet
一天朋友谈及一则大爆“名人”家丑的八卦新闻,说那些家族中人以搬弄“skeleton in the closet”为乐事,难道这些名人家的壁橱中真的有骷髅? 他说的“skeleton in the closet”(英国人则习惯说成skeleton in the cupboard)现在的意义并没有那么可怕。不过据说当年这个习语产生的时候的确指那些有钱人家谋杀了一个人,把骸骨暗藏在壁橱中,不让外人知道,从此 skeleton in the closet 就成了那家人的秘密,后来这个短语用来指不可或不愿外扬的家丑,简称作family skeleton。例如: Many old families have a number of skeletons in their closets which they are loath to discuss(许多古老的家族中有很多秘密,他们不愿谈及这些话题。)
8. Skin off one’s nose
Joe很热心公益,每周固定有一天去做义工。在他的影响下,我也参加了几次。有一次跟他提起如果能到附近的剧院做义工的话,也许会比较有趣。有一天他拿了一份报纸,上面就有剧院要找义工的消息,我打算下班后过去看看,可是不巧碰上那天身体不舒服,下了班躺在床上就不想动了。第二天碰到Joe,问我有没有去,我把实情跟他解释。他听完后说: “No skin off my nose.”我不懂,只好怔怔地望着他,心想,他大概以为我是“叶公好龙”吧。
回家查了俚语词典,才知道skin off one’s nose是与某人有关的意思。Joe是在说我去不去其实"不关他的事",他只是顺便问一下罢了。
注:no skin off sb.’s nose 也可说成 no skin off sb.’s teeth
9. Small beer
Small beer是“小啤酒”的意思吗?难道啤酒还分大小?其实,在英国small beer指的是口味比较淡啤酒,但是在美语中则是“少量啤酒”的意思。比如说夏天有客人来访,问他要喝些什么:Anything to drink?客人就可能回答说:“I’ll have a small beer(给我一点儿啤酒。)”比喻用法中说的small beer,指规模或者格局不大的事物。自以为了不起,不是小人物的人:He thinks no small beer of himself. Be small beer常用作与人比较的表现。 口语中常用small beer作形容词,因此开快餐店的朋友可以说:Ours is a small-beer fast-food joint beside McDonald.
10. Spaghetti
朋友S说,意大利面食pasta,除实心粉spaghetti外,还有通心粉macaroni,宽面条lasagna,有肉馅做小方块形的意大利馄饨(云吞)ravioli,细长面条tagliatelle以及细线状的细面vermicelli(我们将“粉丝”译作vermicelli,原是意大利细面借之名)。
意大利是欧洲第一个吃面食的国家。十三世纪时马可波罗从中国传去制面食方法后,大受欢迎,特别是实心意粉spaghetti,以其容易烹调,可以配上各种佐料, 很快就风行全国。不过那时没有刀叉可用,因此吃的都是无汤汁的实心意粉,便于用手抓送入口。现在的肉汁意粉(spaghetti with meat sauce),是后来才出现的吃法。当然,马可波罗当年在中国也吃过我们的牛肉汤面或者排骨汤面。但是有汤的spaghetti乃至以之作汤的 spaghetti soup,全是后来出现的意粉吃法。
Spaghetti一词源于意大利语spago,意思是一条线。一条意粉是spaghetto,通常用复数的spaghetti。意粉一碟,面条杂乱,因此车辆往来多,交通混乱的街口称为 spaghetti junction。
11. Speaking of the devil
几个同学聚到一起聊天,大家都到齐了,唯独不见Wayne。其中一个说“今天好像没见到Wayne”,另一个接着说“他的女儿放暑假,东西要从宿舍里搬出来,他大概帮忙去了”。正说着,只见Wayne从外面走过来。Joe于是说“speaking of the devil”。几个人乐了起来。我心想Wayne 这个人平常挺老实的,为什么说他是devil呢?于是我悄悄地去问Joe。
原来“speaking of the devil”是一条成语,相当于中文的“说曹操,曹操到”。也就是刚说Wayne 不在,结果他就来了。我不禁惊诧于语言的共通性,因为曹操不是也有“奸雄”的称号吗?中英文在这一成语上有着这样惊人的异曲同工之处。
12.Stolen from ... dealer
高速公路上人车奔驰,朋友突然指着前方一部小轿车,说:“哇!这人好嚣张,贼车还敢挂上招牌!”我顺着他的目光看过去,不禁哑然失笑,我说:“先生呀!人家车牌上写着 ‘stolen from … Dealer’,是指他这部从… Dealer那儿买来的车,价格低廉,便宜得像偷来得一样。” 这是一种美式幽默广告手法,吸引顾客去… Dealer那儿买车,不是贼车啦。
13. Sweet tooth
我最害怕看牙医,但是因为有一颗蛀牙让我实在疼痛难忍,所以只好鼓足勇气,到牙医诊所挂号。当医生为我检查的时候,他问我:“Do you have a sweet tooth?”我很无辜地回答:“I had a doughnut this morning before coming here. I brushed my teeth. There is no sweet tooth.”他听了后摇摇头,便开始替我补牙。 很敏感的我,知道可能答非所问,闹了笑话,但是却百思不解。我懂 Sweet 及 Tooth 这两个单字,但把这两个字放在一起合用,我就不知道意思了。回家查了字典后,我才恍然大悟,原来sweet tooth的意思是“爱吃甜食”。
14.The Hong Kong dog
一次在一堂电脑课上,铃响后,系里的女秘书突然跑到教室来宣布:“Dr. Walker has a touch of the Hong Kong dog and will be here a little bit late.” 听完宣布后,我一脸正经地向坐在隔壁的美国朋友抱怨说:“Dr. Walker 怎么可以抚弄他的爱犬以至于来不及上课呢?”老美听完后居然大笑着说:“真是太好笑了!The Hong Kong dog 并非指一种狗,而是指某人吃坏了肚子、拉肚子的意思。”这一解释让我尴尬得无地自容。
15. Throw the book at Somebody
和先生从car wash(洗车场)里开出来,车上的水珠还依稀可见,这让先生想起一件事:曾经有一个美国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开车,时速达100多英里。警察当然把他截下来。在法庭上,他辩解之所以开快车,是因为想让风尽快把刚刚洗过的车吹干。我听了好笑,更好奇结果如何。先生答曰:结果是“They threw the book at him”。我不禁诧异,想像着他被“书砸”的样子。原来并非如此,“Throw the book at somebody”是指给某人最大极限的惩罚:charge someone to the full range of law。如果法律是一本书,那么这本书中所有被违犯了的条例,他都将为之遭受最严重的惩罚。 感谢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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